刑事业务是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基本的业务之一,具体包括担任辩护律师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。
一、辩护和代理制度的意义:
(一)监督和制约侦、控、审活动,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、全面了解案情、正确适用法律,保证案件质量。
(二)保证公正和民主,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,以便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,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重要表现。
(三)为被害人和家属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争取最大的权利。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定:
(一)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。
(二)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。在侦查期间,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。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。
(三)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。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。
三、辩护律师的责任和权利:
(一)辩护律师的责任:
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,维护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。
(二)辩护律师的权利:
1、在侦查期间可以提供法律帮助;代理申诉、控告;申请变更强制措施;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,提出意见。
2、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见和通信。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,提供法律咨询等,会见时不得被监听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,至迟不得超过48个小时。
3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。
4、自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。
5、认为在侦查、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、检察院收集的证明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,有权申请检察院、法院调取。
6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,可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,也可申请检察院、法院收集、调取证据,或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。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,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、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,可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。
7、认为公安机关、检察院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,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。
四、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和权利:
(一)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:
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为被害人或家属争取最大幅度的民事赔偿。
(二)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:
代理被害人或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代为出庭,和解、调解等。


